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事故危害,確保師生人身和國家財產的安全,保障教學、科研、生活秩序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結合《中國計量學院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消防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校、院(處)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防火安全責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學校法人代表是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組織、領導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主管副校長是防火安全管理人,全面負責部署和協調,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各項防范措施;校內各單位(部門)的行政第一負責人是本部門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
第三條 學校防火委員會是對學校日常消防工作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并作出決策的機構。保衛處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能部門,全面履行校防火委員會制定的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對校內各單位(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全方位的監督。校內各單位(部門)應接受保衛處的監督。
第四條 學校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應當認真負責、忠于職守。因未盡職責,造成火災事故和損失的,根據國家消防安全的有關法規及學校的相關規定予以追究責任。
第五條 對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校內各單位(部門),學校對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其他直接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之一的: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全面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2.積極參加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召集的有關消防安全工作會議,并認真傳達、布置落實到全體師生員工;
3.將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本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與本單位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4.確定建立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建立義務消防隊;
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不安全隱患的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整改火險隱患;
6.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7.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8.積極參加公安消防部門和學校保衛處組織的消防知識培訓等活動;
9.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檔案;
(二)各單位(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違反消防法規定,儲存、運輸、銷售或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在易燃易爆或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或使用明火的;
3.埋壓、撞擊造成消火栓損壞,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非火警擅自動用消防器材的;
4.堵塞公共場所和高層建筑安全通道、出口的;
5.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部門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6.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7.發生火災事故后,隱瞞不報或不如實反映火災情況、推卸責任的。
(三)學校保衛處消防職能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整改的;
2.利用職務之便,為使用單位購買假冒不合格消防器材的。
第六條 違反國家消防法規或學校消防管理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或停止有關活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裝飾工程項目未經校防火委員會備案,未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
(四)公共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開業的;
(五)擅自舉行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性的;
(六)營業場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不按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七)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線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
第七條 因下列行為之一而造成火警或一般火災事故的,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直接責任人先停職檢查,待事故原因查實后,學校給予相關責任人以黨政紀律處分,有損失的責令其賠償相應的損失。
(一)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冒險作業的;未及時發現重大火險隱患的;對責令整改的隱患不予組織及時整改的;
(二)防火重點部位不按要求采取防靜電、雷擊等安全措施的;
(三)裝修工程不報審,使用可燃、易燃材料的;
(四)違反禁令,在易燃易爆或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五)其他一切因存有僥幸或疏忽大意行為而造成的。
第八條 若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停職檢查,取消當年評先授獎、晉職晉級的資格。由公安消防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查清事故引發原因,依法追究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學校給予其黨政紀律處分。
第九條 本制度由學校防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